第18條各仲裁機構應設置仲裁人名簿登記仲裁人,其上除黏貼仲裁人二吋正面脫帽照片一張外,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其國籍。二、學歷及經歷。三、職業及現行職務。四、專長。五、登記年、月、日及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