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45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六章 和解與調解 第45條 未依本法訂立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調解書。前項調解成立者,其調解與仲裁和解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