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38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仲裁判斷之執行 第3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二、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三、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