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32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32條 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