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26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26條 仲裁庭得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應詢。但不得令其具結。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仲裁庭得聲請法院命其到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