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15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仲裁庭之組織 第15條 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同一原因者。二、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三、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