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4條 法規: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4條 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間自修正施行日起算超過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