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1-2條 法規: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2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