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18條 法規:民法總則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8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總則所定為長者,適用舊法,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總則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總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