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15條 法規:民法總則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5條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