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13條 法規:民法總則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3條 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民法總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前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