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19條 法規:民法債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9條 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