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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負損害賠償義務者,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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