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21條 法規: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21條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清償期已屆至者,亦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