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19條 法規: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9條 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拍賣質物,除聲請法院拍賣者外,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並應經公證人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