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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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54條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 第955條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 第956條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 第957條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 第958條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 第959條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 第961條依第九百四十二條所定對於物有管領力之人,亦得行使前條所定占有人之權利。
- 第962條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 第963條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963-1條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
- 第964條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但其管領力僅一時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
- 第965條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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