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
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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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16條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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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24條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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