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物。
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12條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 第913條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
- 第914條(刪除)
- 第915條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
- 第916條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第917條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其他處分。
- 第918條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第919條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
- 第920條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
- 第921條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原典…
- 第922條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
- 第922-1條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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