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
前項情形,損害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或被害人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民法 第7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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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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