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 第766條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 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第768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第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第771條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三、自行中止占…
- 第772條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