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
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民法 第756-5條
第二編 債 › 第二章 各種之債 › 第二十四節 之一人事保證
第756-5條
第二編 債 › 第二章 各種之債 › 第二十四節 之一人事保證
第756-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