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39條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價值經報明者…
- 第640條因遲到之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之賠償額。
- 第641條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
- 第642條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
- 第643條運送人於運送物達到目的地時,應即通知受貨人。
- 第644條運送物達到目的地,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後,受貨人取得託運人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
- 第646條運送人於受領運費及其他費用前交付運送物者,對於其所有前運送人應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負其責任。
- 第647條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
- 第648條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
- 第649條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
- 第650條受貨人所在不明或對運送物受領遲延或有其他交付上之障礙時,運送人應即通知託運人,並請求其指示。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
- 第651條前條之規定,於受領權之歸屬有訴訟,致交付遲延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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