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325條 法規: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民法債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總則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債 › 第一章 通則 › 第六節 債之消滅 › 第二款 清償 第325條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推定其利息亦已受領。債權證書已返還者,推定其債之關係消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