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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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154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 第1155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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