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003條 法規: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民法債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總則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施行法 第四編 親屬 › 第二章 婚姻 › 第三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 第1003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