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