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9條 法規: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9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