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9條 法規: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9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