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6條 法規: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6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