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1條 法規: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1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