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0條 法規: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0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