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5條 法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