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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4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
他人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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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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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遇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迴避原因時,應自行迴避。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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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之二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屆第一次召開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第3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日前,將票選之法官代表一名、律…
第5條
委員遇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迴避原因時,應自行迴避。委員有應迴避之原因而不自行迴避,或受請求人、…
第6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法務部自其職員中派兼之。法務部得調用本部或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或另聘用適當人員為…
第7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第8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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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