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屆第一次召開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屆會議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但每屆第一次會議由法務部部長指定現任或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委員一人擔任會議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