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8條 法規: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第18條 檢察官對裁判確定之案件,應陳請檢察總長令交下級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現,應隨時簽報檢察總長核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