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一、本組事務之監督。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四、本組…
- 第14條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總長指定檢察官代理。
- 第14-1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應…
- 第15條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指定他檢察官代理。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令調下級檢察署檢察官代理。
- 第16條檢察官對於交辦之緊急事件,應提前辦理。情節繁重者,並得陳請檢察總長指派其他檢察官協同辦理。
- 第18條檢察官對裁判確定之案件,應陳請檢察總長令交下級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
- 第19條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總長核定。主任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總長核定。前項檢察官撰擬之文件…
- 第20條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 第21條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總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總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
- 第22條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總長核閱。
- 第22-1條主任檢察事務官掌理下列事項:一、檢察事務官室行政事務之監督。二、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三、檢察事務官之工作、…
- 第22-2條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應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時,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指揮之檢察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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