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