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檢察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長核定行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二、檢察官分案符號。三、檢察官代理次序。四、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