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8條 法規: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法醫師及檢驗員 第58條 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