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五章 法醫師及檢驗員 條文:第56~58條(共 3 條) 法規: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全文 第56條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 第57條檢驗員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第58條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