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7條 法規: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法醫師及檢驗員 第57條 檢驗員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