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6條 法規: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法醫師及檢驗員 第56條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