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8條 法規: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處 第48條 辦理紀錄及執行之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