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4條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前項但書規定之監獄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分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外役監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