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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前項但書規定之監獄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分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外役監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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