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第6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6條 技能訓練所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長聘任之。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