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第3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9-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