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第2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2條 技能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一、受處分人之調查分類。二、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三、受處分人之技訓作業。四、受處分人之衛生保健。五、受處分人之戒護管理。六、受處分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七、其他有關技能訓練所管理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