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8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8條 矯正學校聘任、派充、任用、聘兼或兼任學校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及學務主任,應注意審酌其領導能力、少年保護及少年矯正教育之學識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