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5條 法規: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或三人,薦任;組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分掌有關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