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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為對所屬調查、保防人員實施各項業務訓練,設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所一切事務。

本所置副主任二人,薦任或簡任,其中一人專任;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務。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綜核文稿。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
各組置專員二人或三人,薦任;組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分掌有關事務。

本所教官,除聘請兼任者支給鐘點費外,並置主任教官一人,教官二人,均簡任或聘任;助理教官三人,委任或薦任。

本所置大隊長一人,薦任;隊長二人,委任或薦任;分掌學員生活管理事宜。

本所置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均委任;分掌會計、歲計、統計及人事管理事宜。

本所訓練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法務部調查局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